※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 用具: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