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 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 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 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 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
一、條次變更。 二、附表改列於附錄。 三、第三項「以上」修正為「不得低於」。 四、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