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 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 主,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處以同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考量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且已依法補助者,為避免將雇主補償責任 轉嫁全民負擔,基於處罰法定主義,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 ,明定對雇主課處罰鍰及其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