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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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102 條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安全帶之使用。
二、吊籠作業於高空有墜落之虞時,應配戴安全帶及安全帽。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三十二條移列。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安全帶之使用攸關作業人員之生命安全,爰敘明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佩戴背負式
安全帶,並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 之規定,以玆明確。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查國家標準 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廢止,並由
CNS 14253-1 「個人擒墜系統-第 1  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等系列國家標準取代
,爰配合修正背負式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
以保護作業勞工安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