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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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2 條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
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實施熔接檢查」修正為「實施同一座第一種壓力
    容器之熔接檢查」。
二、第三項之「安全裝置」修正為「安全裝置之規劃」,因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
    查時,安全閥、破裂盤等安全裝置尚未裝設,無從檢查,且竣工檢查亦有安全裝
    置之檢查項目,易生重複檢查之慮。實務上,構造檢查時,係針對安全閥之閥座
    開孔位置、孔徑大小及數量、破裂盤之設置及其他安全附屬品、安全保護裝置之
    配置與特殊安全裝置等項目,實施確認其規劃設計之機能有效性,爰修正為「安
    全裝置之規劃」,以資概括規範,俾臻妥適。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四十四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