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 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保險係自勞工保險抽離,惟相關基本規範事項,未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性質不同而 有區別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造成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疑慮,並符合保險人行政處理 實況,爰定明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