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起重升降機具設備及有關措施,除依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職業 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勞工法規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