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 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前項舌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板狀。 二、材料為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壓延鋼板。 三、厚度具有與護罩之周邊板同等以上之厚度,且在三毫米以上,十六毫 米以下。 四、有效橫斷面積在全橫斷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有效縱斷面積在全縱 斷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安裝用螺絲之直徑及個數,依研磨輪厚度,具有附表三十四所定之值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調整,採「舌板或其他方法」,擇一之方式為之,爰 配合將「舌板及其他方法」修正為「或」,以資明確。 五、附表格改列於附錄。 六、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