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04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
定辦理:
一、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者
,不得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