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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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04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
定辦理:
一、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者
,不得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之補助,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給付後之補充性保障,故對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
    保險事故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依勞工
    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者,其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之權益
    不應因本法施行而喪失,仍應予以保障。為明確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
    事故,於本法施行後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之情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並就各款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以罹患職業病者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本法施行前從事拆除石綿
      瓦工作而吸入石綿,並診斷罹患間皮細胞瘤,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
      業災害給付者,其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補助,屬本款適
      用之情形。
(二)第二款:承上例,如在本法施行後始提出申請,並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
      領職業災害給付者,其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補助,屬本
      款適用之情形。
二、鑒於選擇依本法規定請領給付者,因其得請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已併入
    本法相關給付及補助,為避免重複補助,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得依該法申請補助。
    以罹患職業病者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因從事拆除石綿瓦工作而
    吸入石綿,並診斷間皮細胞瘤致失能或死亡,嗣於本法施行後申請保險給付,如
    係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不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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