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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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之補助,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給付後之補充性保障,故對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
保險事故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依勞工
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給付者,其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之權益
不應因本法施行而喪失,仍應予以保障。為明確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
事故,於本法施行後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之情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並就各款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以罹患職業病者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本法施行前從事拆除石綿
瓦工作而吸入石綿,並診斷罹患間皮細胞瘤,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
業災害給付者,其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補助,屬本款適
用之情形。
(二)第二款:承上例,如在本法施行後始提出申請,並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
領職業災害給付者,其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補助,屬本
款適用之情形。
二、鑒於選擇依本法規定請領給付者,因其得請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已併入
本法相關給付及補助,為避免重複補助,爰於第二項定明不得依該法申請補助。
以罹患職業病者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因從事拆除石綿瓦工作而
吸入石綿,並診斷間皮細胞瘤致失能或死亡,嗣於本法施行後申請保險給付,如
係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不得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