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等,應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 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