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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05 條
研磨機應設置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動力遮斷裝置。
前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易於操作,且具有不致因接觸、振動等而使研磨機
有意外起動之虞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以統一用字。
三、第二項增列「具有」;「之虞者」修正為「之虞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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