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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5 條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
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