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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05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因不得申請本法之給付或補助,
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