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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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將「手提用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研磨機」;「電路」修正為「電氣回路」;
「帶電」修正為「充電」,以統一名詞用語。
三、「應在防止鬆脫之措施」修正為「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以統一相關條文用語
。
四、第三款「可以接地」修正為「可供接地」。
五、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六、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國家標準」。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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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標準 CNS3265 第六節已針對各類電器絕緣之接地構造明定規範,採第一類
絕緣者明定其接地構造,如採第二類絕緣設計者,則禁止設置接地裝置,爰配合
修正第三款規定,其接地構造之設置,統一依 CNS3265 規定辦理。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