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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07 條
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
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