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 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不再適用。
本法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有完整規定,爰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 ,除依第一百零三條,於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且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 險給付者;以及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尚未提出給付申請且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 效者,選擇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