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用空氣式研磨機,應設置調速機。但研磨機之公稱尺寸未滿六十五毫 米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將除外改列為但書規定。 三、將「手提空氣式研磨機」修正為「攜帶用空氣式研磨機」,以統一名詞用語。 四、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五、配合實際用語,增列公稱尺寸(nominal size),其係產品標示之稱呼用尺度, 用以鑑別工件大小,又稱標稱尺度,並非實際尺寸(actual size ),爰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