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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9 條
雇主對於下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
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
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
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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