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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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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成績:
   (一)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後
        ,得向各轄區政府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輔導就業,各職訓中心亦得
        協助輔導就業。
   (二)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各職訓中心得申請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成績
        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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