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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係適用公務職位分類法之機關,爰明定其職系之選用範圍。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參照一般體例將「附設辦理」修正為「設」,俾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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