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職業訓練局係適用公務職位分類法之機關,爰明定其職系之選用範圍。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參照一般體例將「附設辦理」修正為「設」,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