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 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分等規定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務 列等表規定修正之。 三、人事室辦理事項增列「人事查核」,以符實際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