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 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 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及委員人數與聘任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