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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技術性或特殊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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