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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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報。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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