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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1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
請設立登記,並於領得登記證書後十日內,檢具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