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 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內存儲,併同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法規名稱修正,爰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