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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1 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
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內存儲,併同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法規名稱修正,爰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