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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11 條
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
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審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調整,本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
    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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