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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第 11 條
本會為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並
為委員,由本會指派之;另置委員六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
本會人員任之。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