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補助之相關事項,委辦地方主管機關或委託 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補助業務推動之實務需要,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執行效能, 將本辦法所定補助之相關事項,委辦地方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之彈性,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執行效能,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