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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第 11 條
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請以轉帳方式
請領失業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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