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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終了後本局各組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由本局保費組
        製作彙總表,送請本局稽核單位查核。
  (二)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依行政作業程序
        經本局局長核准後先行轉銷,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
        請審計機關備查。
  (三)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除應於本局局
        長核准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
        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
        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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