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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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化學品種類繁多,依九十九年底建置完成之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計六四、
    二○○種,具有 GHS  健康危害者達一九、○○○種,惟現行依「特定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納入特別管理者,僅一一七種,而
    訂有空氣中容許濃度標準之化學品僅四九一種,有必要建立危害性化學品一般危
    害預防措施。
三、ILO 已提出一套簡易而實用之國際化學品分級管理(Control Banding,CB)工具
    指引,其風險評估方法係先依 GHS  化學品之健康危害分類,決定其危害群組,
    次以化學品散布狀況、使用量等情形,判斷其暴露等級,再依其危害群組及暴露
    等級,進行風險分級(區分為四級),最後再據以選擇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如為中風險等級以上者,應分別採取密閉或適當工程控制措施;如屬低度風險者
    ,可採取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如人員管制、訓練、防護具使用、設備操作、維護
    、監督檢查等)。爰參考 ILO  訂定之分級管理工具指引,於第一項增訂雇主對
    於勞工暴露於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採取對應之分級及管理措施,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
四、有關化學品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及採行措施等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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