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 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 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配合本法第十二條修正,將「容許濃度標準」修正為「容許暴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