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
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
、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本標準新增及修正之有害物容許濃度值,其辦理作業場所之暴露危
害改善作業及國內建置相關檢測量能所需時間,爰增訂緩衝期限。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一、考量事業單位須因應本標準新增及修正之有害物容許濃度值,辦理工作場所之工
    程控制及製程改善,涉及預算編列、控制裝置設計、安裝及測試等事項,需經一
    定時間以妥善因應,爰增訂緩衝期限。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