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 十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本標準新增及修正之有害物容許濃度值,其辦理作業場所之暴露危 害改善作業及國內建置相關檢測量能所需時間,爰增訂緩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