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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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
十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本標準新增及修正之有害物容許濃度值,其辦理作業場所之暴露危
害改善作業及國內建置相關檢測量能所需時間,爰增訂緩衝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