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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代檢機構應依本規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作業要點、職務說明書及分層負責
明細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