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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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增列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之內容及試驗、紀錄保存年限。
二、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應由雇主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
使用,現行規定為確認合格,鑑於合格與否之判定,尚乏判定基準,雇主如確認
安全,即符合要求。增列但書,對架空式、橋型式等無虞翻覆之起重機,得免實
施安定性試驗。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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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修正法律條文之數字用語,例如將一‧二五修
正為一點二五。刪除贅字「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