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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對所有落水之虞之場所,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其於艙邊或高處作業
而有墜落之虞者,應繫縳安全帶,並於船舷適當位置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
生繩之救生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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