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應式安全裝置,應為光電式安全裝置、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 置、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具有同等感應性能以上之安全裝置。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其他條文之體例,刪除贅字「第十三條之」。
增列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PSDI(Presence Sensing Device Initiation)、雷射(laser )感應式安全裝置,以因應新科技產品之研發,並配合 事實需要,接軌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