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 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