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
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