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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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障害狀態」文字修正為「失能程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文字修正
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
正理由同第二條。
三、郵局之儲匯業務為金融業務之一環,無須單獨列出,爰第二項第三款「郵局或」
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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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津貼補助事項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負責,又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職業災害殘廢及死
亡補助之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為符合上開調整後情形及行政
作業一致性,爰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
勞保局)制定」,修正為「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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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本條補助金額曾於一百零一年調整,因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一百零七年度平均消
費者物價指數(以下簡稱 CPI)為 101.98 ,自一百零一年(CPI96.99)調整後
之累計成長率為百分之五點一四,已達百分之五之調整標準,爰調整第一項各款
補助金額,並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為單位。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為符合體例一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