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受委託辦理營造工程自護人員及評鑑員訓練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 課程時數 (如附表二、附表三) 及有關事項,於開訓三十日前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於訓練完成後三十日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並發給結業證書。 (法源資訊編:附表二~三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2 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