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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1 條
學科測試試卷及表格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包括:
一、閱卷用之測試卡 (附表五) 。
二、試卷袋 (附表六) 。
三、人工閱卷使用之浮籤袋 (附表七) 。
四、試題袋 (附表八) 。
五、試場紀錄表 (附表九) 。
六、報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
七、報名人數、報名表及規範領用出售統計表 (附表二) 。
製作前項第一款電腦測試卡時應將准考證編號一併印妥。
職類之試題答案方式異於一般之答卷方式時,需事先設計印製;命題委員
並應於命題完成時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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