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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執行監場或監評工作,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舞弊,有具體
事實者,得由學科或術科測試之試務辦理單位給予適當獎勵,或函請其服
務單位獎勵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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