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1 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
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一、技術生訓練即歐美國家之學徒訓練,係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
二、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需視其特殊性及配合實際需要以決定,為保持彈性,故
    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