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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
    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
    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免術科測驗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爰新增文字明定之。
二、述明國際組織主辦的競賽項目,故修正為「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
    賽或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三、為因應部分檢定職類僅有單一級別,故增列「單一級」。
四、對於未開辦的檢定職類,自無免術可能,另為試務公平原則,訂定僅就相關職類
    擇一參加及年限規定,爰配合將文字修正為「前項得免術科測試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有關年限規定,移列第二項,另明定職類之項目以符合技能檢定職類及項目之分
    類規定。
六、「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應檢送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中之「應檢送文件」已包含於資格條件內容中,故刪除之。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係由國際技能組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 主辦,另
為避免對於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配
合法制體例用詞,酌修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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