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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第 11 條
擔任導師者,每人每月發給導師費,除比照中等學校導師費標準發給外,
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其所需經費,由各該機構年度預算內編列支
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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