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評審作業方式、期程及資料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評比項目,各級主管機關依預算、轄內機關(構)特性 、數量差異等情形,評比作業可能視需要採實地評審,辦理獎勵作業期程及方式 需有較大彈性,為利因地制宜,故本條修正增列評審作業方式、期程、評審資料 年度範圍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