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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之災區失業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
二、為申請創業貸款所創事業之負責人、股東或出資人。
前項利息補貼之期限、數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準表訂定,並
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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