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 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又配合本法第 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另將現行條文有 關邀請地方主管機關列席之規定整併,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