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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1 條
庇護工場應先為庇護就業者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庇護就業者工作技能及相關技巧之強化。
二、庇護就業者社會適應之輔導。
前項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後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供庇護性就業者
生涯轉銜服務或修訂前項計畫之依據。
前項評量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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